2005年10月2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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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看房煲“电话粥”属不当得利
杨光

  镜头回放
    2005年春节,我回外地老家过年,托朋友陈某替我看房子。我回来后去交电话费,竟被告知要交500元,其中有168元的信息费。平时我交电话费最多100元,且我根本没打过什么信息台,于是我找到陈某讨说法。
    陈某说,在我走后,他的朋友王某曾在该房内住过两天,估计是王某打的。但目前王某已到外地打工去了,且没留下联系方式,他也无法找到王某。请问我该怎么办?

    律师分析
    陈某虽然无偿替你看管房屋,但你们之间并没有事先约定:你免费给陈某提供看房期间的饮食、电话费等。
    依照法律规定,陈某及陈某朋友王某,因个人利益私自使用你家电话造成高额通话费,应视为他们的不当得利。你可以向陈某依法索要该通话费用,而陈某则有权向王某进行追偿。